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章 责任划分第十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依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