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章 责任划分第九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具体范围,书面告知责任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