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功能区管委会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