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举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