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