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对畜禽养殖场(小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向环境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畜禽养殖户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