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对畜禽养殖场(小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