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