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