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综合利用第十九条有效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