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综合利用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功能区管委会应当鼓励和支持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