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预防第十六条有效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并保证台账记录的真实性,定期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应当载明畜禽养殖种类、数量,畜禽养殖废弃物产生数量、利用方式、收运信息、排放地点等情况。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