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预防第十一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相衔接,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措施、重点区域和重点设施,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