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