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五章 检验、检测第三十七条有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电梯现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检测服务等活动时,发现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土建结构发生改变,或者出现渗水、坍塌、建筑材料剥落、应急救援通道堵塞、使用危害健康材料等情况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应当在完成检验、检测后立即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