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接到检验、检测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检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合格的电梯,同时发放检验合格标识。
电梯经检验、检测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检测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项目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不合格报告,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安全智慧服务平台,并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真实有效。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