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