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协调、考核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