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