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