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依法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并长期保存完整、真实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定期检验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等,消防电梯应当设置消防电梯标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和现场监督,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并将确认资料纳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确保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六)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停用电梯,设置停用标志,组织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直至电梯恢复正常使用;
(七)保持电梯厅门、轿厢内干净整洁,保持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干燥、无渗漏水,确保符合电梯安全运行的温度、湿度、照度、噪声等环境要求;
(八)对于易造成电梯损坏的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及家具电器等物品的运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九)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引导和监督乘客正确使用电梯,发现非正常使用电梯的,及时予以劝阻;
(十)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电梯机房钥匙、电梯层门钥匙以及安全提示牌;
(十一)确保电梯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电梯运行期间有值班人员在岗;
(十二)保持电梯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三十日,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