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对违反市容环卫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对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的违反市容环卫管理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