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对违反市容环卫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对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的违反市容环卫管理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