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对在市容环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