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卫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文明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知识的宣传。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