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绿化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