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完善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市容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市容环卫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积极探索城市管家等治理新模式,提高市容环卫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相关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