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拆除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