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拆除并恢复设置载体原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