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河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