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容环卫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