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城管建设,将智慧城管建设纳入城市管理专项规划。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集感知、监测、分析、指挥、服务、监督为一体的智慧化管理体系,推动跨系统、跨部门、跨行业公共数据资源的整合运用、共享交换以及业务协同,提升市容环卫管理的动态监控、分析研判、预警预测、联动处置能力。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