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地点单独存放并进行覆盖,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交由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至资源化利用等处置场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应当保持运输工具整洁,采取密闭措施,不得沿途泄漏、抛撒;运输车辆不得车轮车体带泥上路行驶。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