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本市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