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城市公共厕所应当达到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二类以上,根据实际需要配置男女厕位、配建第三卫生间、添置无障碍设施。公共厕所应当设置醒目标识,保持清洁卫生、设施设备完好。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开放,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实行二十四小时开放。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沿街商店、宾馆酒店、银行、加油站等向社会免费开放厕所,设置相应指示标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