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

(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景观区域内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

(五)在他人停放的车辆上擅自插放、散发、张贴宣传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