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四)在景观区域内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五)在他人停放的车辆上擅自插放、散发、张贴宣传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