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河道保护。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河道保护的机制,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社会力量参与河道保护给予支持和指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河道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