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道保护管理的现状和需求,保障并合理分配财政资金。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绩效的跟踪监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航道、市政等涉河建设项目及其实施计划的统筹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益。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