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鼓励设立民间河长。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河长制工作,牵头组织开展保护活动,构建热心公益的各类社会群体参与的民间河长队伍体系,推动民间河长全面参与河道的保护、宣传和监督。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