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道保护管理的现状和需求,保障并合理分配财政资金。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绩效的跟踪监督。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航道、市政等涉河建设项目及其实施计划的统筹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