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确定为河长制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名单由总河长确定和调整。

河长制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管巡查,依法查处危害河道安全、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发挥协同配合作用,落实本级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工作机构交办事项。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