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市、县级市(区)、镇(街道)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
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
各级河长是相应河道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开展河道巡查,协调、督促解决河道保护管理中的问题。
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河长公示牌,公示河长姓名、职责范围、任务目标、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