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本市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保护管理地方主体责任,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综合功能。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