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五条有效依法批准的涉河建设与活动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依法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