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河道功能、类别、季节特征以及河道生态系统需求,科学研究确定县级以上河道的生态流量(水位)管控指标。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采取取用水管控、生态调度、监测预警、评估考核等措施,保障生态流量(水位)达到规定目标。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