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河道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河道维修、养护、保洁等工作;加强河道及其相关设施的安全检查,开展日常管理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河道安全运行。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置。
河道管护单位应当在人口密集区域的河道以及其他危险河道的适当位置设置救生圈等救生设施设备。具体设置区域、设置要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
推行河道与近邻道路、绿化、环卫、公共设施等一体化综合管护。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管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