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是河道长效管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河道管护机制,完善管护责任体系,明确河道管护单位。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河道分级管护标准规范和考核指标体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根据河道分级管护标准规范制定河道管护实施方案,对河道管护实施考核。河道管护实施方案应当明确管护责任区、管护要求和费用标准、经费筹集以及监督考核办法等事项。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