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域保护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水域面积不减少、水域功能不衰退。

禁止填堵、覆盖河道。因城市建设确需填堵、覆盖原有河道的沟叉、贮水湖塘洼淀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有关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域开发利用相关要求编制区域水域调整方案,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区域水域调整方案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符合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和水域保护专项规划要求,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依法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所占用的水域面积、容量及其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