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开发利用等基础情况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水域状况监测体系,对水域面积、水文、水生态以及开发利用状况等进行动态监测;每两年开展一次水域状况调查评价,调查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域开发利用项目普查登记,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告上一年度已批准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情况以及水域补偿的方式和地点。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