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统筹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小流域水系整治、生活污水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建设美丽乡村。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资金保障,整合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资金实施综合治理。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河道定期轮浚机制。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一年内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水系、水域状况、开发利用等基础情况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情况制定农村河道轮浚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市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农村河道的治理情况应当纳入河长制的考核评价内容。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