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河道淤积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制定清淤疏浚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清淤疏浚计划应当明确清淤疏浚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保障、淤泥处理等事项。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