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态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河道淤积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制定清淤疏浚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清淤疏浚计划应当明确清淤疏浚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保障、淤泥处理等事项。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