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因城乡建设发展已经形成的河道填堵、覆盖、中断、水系不畅等情况进行普查和评估。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普查和评估结果,对需要连通或者恢复的河道,应当制定实施方案,纳入本行政区域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并优先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